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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檢查強制制度的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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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英國及德國的立法例中可以發(fā)現,針對當事人或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力鑒定的問題系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其中德國與日本立法例可謂兩個極端的代表。
依《德國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在確認血緣關系訴訟上,經法院判斷該當事人或第三人負有血緣鑒定義務而命其為鑒定之協力時,若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遵令為之時,法院得依間接強制之方式,對義務人科處罰暖或命其負擔因拒絕所生之費用。而于間接強制亦無法奏效時,乃得依直接強制的方式為之,直接拘提義務人,并以強制力為抽血,以利血液檢驗之進行。 相對地,日本于其人事訴訟手續(xù)法上,特別明文排除有關于拒絕提出文書、勘驗物時所設擬制真實規(guī)定的適用。是故,于當事人拒絕協同為血緣鑒定時,非但不得對之為直接強制,甚且不得為間接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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