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母子關系而言,法院命關系人進行DNA鑒定,大致上有以下幾種情形:第一,子女為確定婚生母子關系,而提起請求婚生子女身份之訴({民法》第323條)。該訴是出生證書未記載生母姓名或記載不實,抑或身份占有與出生證書不相符等情形,為確定婚生母子關系所提起之訴訟。其次,在要求婚生子女身份之訴({民法》第328條),夫妻(或其→方)以訴主張該子女自己的婚生子女。第三,搜索非婚生母子關系之訴(對生母請求認領之訴,{民法》第341條),非婚生母子關系除了法律特別規定外,均得進行搜索。
上述訴訟中法官雖得命關系人進行鑒定,但于請求婚生子女身份之訴及搜索非婚生母子關系之訴(第一種及第三種訴訟),原告應先提出推論親子關系存在具有重大表征的證據。鑒定僅作為補強證明力的手段。
(二)就父子關系而言,有關父子關系的訴訟有以下幾種:首先是回復婚生推定之訴({民法》第313條之2),此系子女出生證書中未記載生父姓名,且僅與生母有身份占有的關系,因而排除父子女的婚生推定時,以回復婚生子女身份為目的所進行之訴訟;第二,強制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搜索非婚生父子關系之訴?民法》第340條以下);第三,僅以請求扶養費用為目的,非形成法律上親子關系,而提起之請求撫養費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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